被執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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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姓名/名稱 : | 劉德平 | 證件號碼 | 4408021979****8010 |
執行法院 | 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 立案時間 | 20211215 |
案號 | (2021)粵0891執2120號 | 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義務 | 一、限被告劉德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市華聯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返還借款本金17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7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從2016年8月1日計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3.85%從2020年8月20日起計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廣州市華聯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7.50元,減半收取計398.75元,由被告劉德平負擔216.37元,原告廣州市華聯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負擔182.3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一式四份,上訴于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