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執復99號
李劍:
關于周新霞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粵03執異1031號執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復議申請,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后,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粵執復99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復議申請人周新霞的復議申請,維持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執異1031號執行裁定。
因你地址不詳,現將上述裁定內容作為裁定書正本向你公告送達。自本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