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選任與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我省企業破產案件審判實際,本院決定在全省開展編制廣東省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工作?,F將有關事項公布如下:
一、申報主體、條件和程序
(一)申報主體
1.機構管理人:我省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以及提供企業重整服務的管理咨詢公司等中介機構,或上述中介機構在我省設立的分支機構。
2.個人管理人:我省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從事管理人工作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二)申報條件
1. 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申報一級管理人的中介機構,具有5年以上破產、清算工作經歷;
(2)申報二級管理人的中介機構,具有2年以上破產、清算工作經歷;
(3)申報個人管理人的人員,須具備5年以上破產、清算工作經驗。
破產清算工作經歷僅包括曾擔任破產案件管理人、清算組聘請處理破產清算事務及公司強制清算案件中擔任清算組成員。工作經歷截至2018年8月31日。申報機構主要承辦成員仍在本機構從業,否則該破產、清算案件不列入該機構擔任管理人工作經歷。申報機構合并、分立的,其破產清算工作經歷由合并、分立后的新機構承接,新設機構主要執業人員符合組成管理人團隊要求且成員均具備相應擔任管理人經歷的,可提出申請。
2.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請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因執業、營業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受到行政機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之日起未逾三年(與該機構承接的破產、清算業務和人員無關,不影響履行管理人職責的除外);
(4)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
(5)因不適當履行職務或拒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從管理人名冊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申報程序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采取專業能力測試加評審的方式擇優錄取。
管理人專業能力測試由省法院統一組織,全省同時進行,考試實施委托各中院負責,各中院設分考場,省法院不設考場,各級管理人均到所屬中院轄區考場參加考試。
一級機構管理人的評審,由省法院直接負責;二級、三級管理人及個人管理人的評審,省法院委托各中院負責。
二、專業能力測試
(一)考試內容
考試內容:破產及強制清算有關理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司法實務及管理人工作規范、職業道德。
考試為閉卷,分值100分。
(二)參考人員要求
申報一級管理人的中介機構應當有6名以上、申報二級管理人的中介機構應有4名以上、申報三級管理人的中介機構應有3名以上具有執業資格和管理知識經驗的本機構從業人員參加。只有參加并通過考試的人員才能受托擔任案件管理人的負責人。
代表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參考的人員須為本機構律師、會計師;代表破產清算事務所以及提供企業重整服務的管理咨詢公司等中介機構參考的人員須為國家承認本科以上學歷,經濟、法律或管理相關專業且累計已有三年以上工作經歷、大專文化學歷且累計已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的本機構從業人員或與該中介結構簽訂有長期服務合同的律師、會計師。同一人員信息不能在機構間重復提交。
(三)考試報名
申請機構和個人于2018年9月28日至10月9日進行網上報名,報名網址https://www.job168.com/once/sydw/fweief/index.html??荚噲竺麅H做形式審查,進入評審環節后,因不符合報名條件取消評審資格的后果自負。
(四) 考試時間和地點
初定2018年10月27日(星期六)。
具體考試時間、地點以考試通知及準考證為準。
(五)準考證打印
準考證通過報名系統自行打印。準考證打印時間為考試前一個星期內。
(六)成績公布
中介機構參考人員的平均成績作為申報機構的測試成績。中介機構參考人員同時申請個人管理人的,測試成績同時作為個人申請人的成績。
測試成績在報名網站、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廣東法院網進行公布,并按照專業能力測試成績由高到低的標準和本公告公布的機構管理人或個人管理人數量,確定1.5倍的對應機構和個人進入評審。
三、評審
(一)評審材料
1.進入評審的機構,按通知要求向評審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2018年廣東省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報名表(社會中介機構填寫)(附件1);
(2)本機構破產清算從業人員名單及個人簡歷(含考試人員,簡歷包括基本信息、學習、工作經歷情況,近年來破產清算業務業績);
(3)本機構近年來辦理破產清算案件情況、提出過相關立法、司法建議,發表的相關文章,管理人培訓,機構執業表彰情況等詳細報告及證明材料;主要從機構規模和聲譽,辦案經歷和效果,辦案態度和評價,團隊實力和管理水平,專業創新和研究能力等5個方面進行申報;
(4)本機構擔任管理人的相關管理制度;
(5)本機構破產清算從業人員(含考試人員)身份證、執業證書、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勞動合同或服務合同、社保繳費記錄;
(6)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機構章程;
(7)申請人近三年無被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情況承諾書或雖有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情況,但與承辦破產清算的業務或人員無關的說明;
(8)機構關于評審材料真實性的保證、機構履行職責和承擔責任的保證(保證書中應注明所有申報信息及材料真實有效,一旦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無條件取消評審資格)。
2.進入評審的個人,按通知要求向評審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2018年廣東省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報名表(個人填寫)(附件2);
(2)近年來辦理破產清算案件情況、提出過相關立法、司法建議,發表的相關文章,參加業務相關培訓,執業表彰情況等詳細報告及證明材料;主要從辦案經歷和效果,辦案態度和評價,個人實力和管理水平,專業創新和研究能力等方面進行申報;
(3)律師或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及執業年限證明;
(4)執業責任保險證明;
(5)近三年無被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情況的承諾書;
(6)申請人關于評審材料真實性及個人履行職責和承擔責任的保證。
辦理破產清算案件證明材料是指每個案件至少提供一份顯示有申報機構名稱及其主要承辦人員姓名、申報人個人姓名的法律文書;中介機構對材料中(1)到(4)項,個人對材料中(1)(2)項各提供十二份,有關證照、案件證明材料提供原件供復核,留存復印件1份,其他提交原件;評審法院可以視需要隨時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其辦理破產清算案件情況的證明材料。
評審材料的提交時間和方式另行通知。
(二)形式審查
接收申報材料的工作人員對申報人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登記并進行形式審查。材料不齊全的,通知申報人3日以內補齊。未按期補齊材料的,不納入評審范圍。
(三)實質審查
1.審查方式:評審委員會采用書面審查、實地考察等方式審查申報人的具體情況。
2.評審標準:
評審總分100分。其中,機構辦案經驗和效果:40分,辦案態度和評價:10分,團隊實力和管理水平:10分,機構規模和聲譽:20分,專業創新和研究能力:20分;個人辦案經驗和效果:60分,辦案態度和評價:20分,專業創新和研究能力:20分。評審委員會成員根據每個申報人的具體情況給出評定分數,并按照去掉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取其他分數的平均分的方法,確定每個申報人的評審成績。
四、名冊的確定和公示
(一)初審名冊的確定和公示
評審委員會按照專業能力測試占60%、評審占40%,計算總成績,按照總成績由高到低的標準和人民法院確定的各類管理人名額擬定編制管理人名冊,并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南方日報》、廣東法院網進行公示。
(二)復核
公示期滿后,評審委員會對公示期內的異議情況進行復查,異議成立、申報人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經評審委員會決定對其調整級別或移出名冊,并按成績從高到低的標準遞補。
(三)管理人名冊的公示和效力
經復核的管理人名冊確定后,本院將發布管理人名冊公告,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全省新受理的破產案件一律指定全省管理人名冊中的機構或個人作為管理人。
五、名冊數量
根據我省破產審判實際,本次編制設置一級機構管理人20名(在我省有多個分支機構的同一中介機構,進入一級管理人僅限一個名額),各中院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四類地區,在各自限額內結合實際需要確定二級、三級及個人管理人數量。具體分類和限額見下表:
類別 |
區域 |
二級、三級機構 管理人 |
個人管理人 |
一類地區 |
廣州、深圳 |
不超過45家 |
不超過10人 |
二類地區 |
佛山、惠州、東莞 |
不超過20家 |
不超過5人 |
三類地區 |
茂名、湛江、江門、珠海、中山、肇慶、韶關 |
不超過15家 |
不超過5人 |
四類地區 |
汕頭、梅州、揭陽、河源、清遠、汕尾、潮州、陽江、云浮 |
不超過6家 |
不超過3人 |
各中院二級、三級機構管理人的比例原則上按照1:2確定,轄區內申報機構不符合二級管理人條件或符合二級管理人條件比較少的,可以多設三級管理人。
特此公告。
附件:1. 2018年廣東省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報名表(社會中介機構填寫);
2. 2018年廣東省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報名表(個人填寫)。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